亲爱的家人,你们好!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位是我花钱雇来当我诉讼代理人的朋友——甲律师,他在一家名叫“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地方上班,在那儿做的是律师。
另一位也是我花了钱请来当代理的朋友乙律师,联系方式我也告诉你哦,他也是在一个叫“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地方上班,同样的职位,律师。
下面要说的,就是他们在后面这个案子里会为我出的力啦。
至于他们都能干啥呢?那就听我慢慢说,首先嘛,全权帮我打这场官司;
然后,他们可以决定是否要维持原状,或者改变我现在提出的要求和诉讼;
再来就是,他们能进行调停、调解;
如果你不满意我现在提出的要求,他们还有权力代表我向你反诉;
当然啦,最后一项权力就是,如果我们这边对结果不满意,他们还可以帮我上告到更高一级法院去。
那个,签字的部分就按照上面我写的照抄就行啦,时间的话,就是今年的某月某日啦。
希望这篇介绍能让你们放心些,有什么问题,随时找我啊。
朱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