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人员引诱年幼者滋生犯罪意图,则该罪犯便属于教唆者行列,应依据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之作用严加惩罚。
考虑到教唆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的特殊性,故对这种行为应当从重量刑。
然而,假设被教唆者并未能按教唆者之指示实行犯罪,那麼教唆者的刑责可能会因此减轻或从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我们将按照该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加以裁决。
此外,教唆不足十八岁的人实施犯罪时,必须严厉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从重量刑。
至于被教唆者反倒没有做出所教唆的罪行这一状况,对于教唆者来说,同样存在宽大处理的可能,甚至可能从轻处以处罚。
以下是可能得到从轻处罚的两种情况:
1.教唆者的教唆并未真正催生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导致后者既未进行教唆者预设的犯罪活动,也没有展开任何他罪行为,因此教唆行为并未引发直接的犯罪后果。
2.虽然被教唆者并未犯下所教唆的罪名,但却触犯了其他罪行。
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这种教唆犯罪都无法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