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问题上,其中一位配偶已明确表态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位却坚决反对,那么最佳的解决方案便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离婚处理。具体而言,这位主张离婚的一方应携带相关资料文件到当地的人民法庭提交离婚起诉状,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决裂,无法再和好如初。在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若发现夫妻间的感情确实达到了不可修复的程度且调解无效的话,便会给予离婚请求以肯定和支持,进而颁布下离婚判决书。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上述离婚判决书经过了上诉期间并未被当事人提出上诉质疑时,才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自离婚决议书生效之日起,这对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便应立即终止。
然而,并非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都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时,一方需要采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类状况下,该方可寻求相关机构的协助调停,以便于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同时,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将会对该离婚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包括对夫妻感情关系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若最终确认感情确实疏远,甚至无法挽救,那么人民法院将裁定准许离婚。以下列举出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若存在有任何形式的重婚行为或与异性保持非正常同居关系。
(二)如有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对另一半进行虐待以及遗弃的情形。
(三)若当事人有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的事实。
(四)若两位配偶因情感问题而连续超过两年没有共同生活的。
(五)若存在任何其他能够使得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此外,有任意一方被判处于失踪状态,而另一方此时主动提出离婚诉求,人民法院同样会予以批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当事人在首次收到人民法院的不准离婚判决之后,仍坚持需要离婚,可在一年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届时人民法院也应确保该项请求得以被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