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犯罪者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导致受害者死亡时,其所触及的刑事犯罪可能会多种多样,它不仅包括了原本的敲诈勒索罪,还可能包括蓄意伤害致死罪、蓄意谋杀罪,甚至是过失致死罪等不同的罪名。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从而确定最终应该适用哪一种罪名来进行定罪量刑。
再次,即使罪犯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联,但只要他的敲诈勒索的主旨仍然完整,那他依然能够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对于这类犯罪者,法律通常会给予刑期最上限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给予相应的罚金处罚。
然而,如果经过仔细审查后发现上述情况不成立,即罪犯的主观恶意并不强烈,亦或是他实施敲诈勒索的动机、目的并不违法,那么这个案子就不能简单地归类为敲诈勒索罪,而是需要重新审视其可能涉及到哪些其他罪名。
从本质上来说,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试图通过传达一种未来潜在的攻击倾向,来恐吓财产所有者或持有者,使之不得不屈服于自己提出的要求。这里的“威胁”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既可以是现实中的威胁,比如当场毁坏财物,也可以是现实无法实现的,只能依靠未来某个时间点才能展现出来的威胁。
在心理层面上看,这种犯罪的主体主观意识多是从故意出发,并且基本都藏匿着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但是,如果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目的,或者他的索求财物的意图并没有涉及违法内容,比如说债权人为了尽快追回长期拖欠未还的款项,而采用带着一定程度的威胁性的言语督促债务人加速还款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