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至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首要任务便是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刑事案件已依法立案,那么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方能否撤销案件,均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尤其是对于公诉案件,当事人无法自行撤案。
刑事和解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员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参与,使得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机会与其单独交流、共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份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的和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酌情考虑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刑事追责,或者降低其刑事处罚程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