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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挂靠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3-23 16:10:05 已帮助10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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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其实跟雇佣关系没啥关系啦,他们之间也没关系到钱啊,个人生活什么的呢~所以说哦,他们这可不是我们平常说的那种劳动关系哟。
机动车挂靠其实就是我们平时经常看到的一种经营模式嘛,不过这事儿吧,法律上面可是没给它一个准确的定义呢,简单来说就是你自己掏腰包买辆车,然后找个有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司把车子登记在这个公司下面,就用这个公司的名号来干运输的事啦!这时候呢,出钱的那个人就是挂靠人了,那个允许你这样做的公司就是被挂靠人啦!大部分时候呢,挂靠人虽然是最初车主,但是自己并不亲自开车拉货,反倒是会去雇个司机,或者租出去呀,承包给别人之类的,然后再让他们通过这家运输公司去办个资格证开始干活儿~而且啊,因为是用这家运输公司的名字在运营嘛,所以实际上的驾驶人员的资格证上面写的是这家公司,但其实他只是挂靠人请来的司机,或者和挂靠人之间有着像租赁啦,承包了之类的合约关系而已。
至于说从法律上来讲,到底这算不算劳动关系呢?虽然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针对这种状况的法律解释啦,不过我们可以从上面说的这些事情里推断出来——只要不触犯到《劳动法》里面那些规定的话,那肯定就是合法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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