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是否应再次提起诉讼,取决于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已经补齐充分。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两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时间上限为一个月;
而在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同样设有一个半月的期限限制。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属于第二次移送至审查起诉环节,理论上还可以进行一次补充侦查。
关于涉案机动车的处置方式,通常情况下待案件处理完毕后方可返还,领回之前需要提交等价值的物品进行等额兑换,或者用保证金进行替代偿还,这种处理方式无疑对外界来说是有益的。
然而特别注意的是,绝对禁止擅自将其变卖。
若该事件确实涉及刑事犯罪行为,那么无论案件最终如何审判,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相反地,如果最后确认被告人无罪,并遭到错误逮捕和拘留,则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至于保证书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的问题,可以明确告诉您,并不一定非要提供保证书,也不会因此违规办案,实际上这种方式为候审人员提交通行工具提供了现成便捷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