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
一般的原则是,该费用应先由原告预先缴纳,若最终审理结果判定为败诉,则由败诉方来负责承担此部分款项。
然而,若原告在预缴过程中确实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那么他们可以在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寻求延期、减少或豁免缴纳的可能性。
但倘若申请缓交、减交或豁免诉讼费用未能获得本院批准且原告仍旧未能按时交纳所需费用的话,将会被视为自动撤回起诉对待。
对于已经进行过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的状况和理由支持其再次提起上诉的请求,且该请求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我院有权不受理该申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条例,对于离婚案件每件需征收的具体费用标准为50元至300元人民币。
若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考虑到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我们并不会再有额外的收费;
但是,当财产总额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便需要按照0.5%的比例缴纳相应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教育费的负担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