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逮捕之后仍需寻求律师协助。
自侦查机关首次以讯问或采用强制措施的方式控制犯罪嫌疑人为起点计算,该等人士便有资质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然而在侦查过程中,仅限请有资格证之律师作为辩护助手。
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具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外,还可委托一至两名具律师资格者为代理人。
在此背景下,律师在刑事案审过程中所起的功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提供法律资讯、流程规划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案件处理的各种观点与建议等多种法律帮助措施;
其次,有权利接触到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为首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