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明确规定的紧急状况,针对正在犯罪或是极具嫌疑的人员实施临时的刑事拘留措施。
依照我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刑事拘留是有其限定的有效期的。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持续14天,且从被关押至看守所之日期便可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内,负责调查工作的机构需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而检察院受理审批的期限则为7天,此期限已经包含在总计的14天之内。
倘若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要求,那么措施将进行下去;
若不满足条件,则应解除拘留或调整其他强制措施。
而延长后的刑事拘留期共为37天,审批权限同样归属于检察院,具体期间为7天。
在这段时间内,侦查机构需要再次上报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
如果仍未得到批准,便应予以释放或者调整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从正式宣布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的,每24小时均算作一个工作日,直至警方认为必要的拘留期限已经结束。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