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我们既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也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不过,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方式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严格法律规定:
1.对于安置房的产权拥有者来说,其应该是拆迁过程中的实际被安置方。
也就是说,在整个产权调换的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通过产权调换从而获取了新调换房屋的完全产权,同时还作为对价将原本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
因此,作为拆迁人而言,若您打算使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寻找合适的居住场所,那么您必须先对准备调换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这样才能确保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调换”得以顺利实施。
2.对于将要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来说,必须同样符合国家关于建筑质量和安全等级的相关规定。
因为在产权调换的过程中,调换后的房屋质量和特性将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拆迁人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符合高标准的待拆房屋,以便执行完整的拆迁安置计划。
3.使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算差价的主要依据。
由于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在面积、地理位置、室内格局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所以在实行产权调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估结果来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调换后房屋的定价。
只有准确计算出这些数值,我们才能够明确地把握住产权调换的差价,并为被拆迁人和拆迁人都带来合理的权益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