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在离婚过程中遭遇对方反对的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法律手段以完成离婚手续。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准备齐全以下材料:
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同时还需书写一份详尽完备的起诉状及其副本。
接着,前往被告所在地区法院正式发起离婚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住所所在地与常驻地址不符的话,审判权应交给其长期居住的地区法庭管辖。
法院一旦接收到您的申请案件后,如经过审理发现您与配偶之间确实存在无法修复的感情裂痕,便有可能作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
(二)对家庭成员施暴或进行虐待、遗弃;
(三)频繁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活动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原因持续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五)任何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