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款协议中明确标明还款日期时,诉讼时效以该日期次日为起点开始计算。
(二)反之若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还款日期,这显示出此份合同属于履行期限尚未确定的性质,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支付所欠款项,不过需要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别:
1.债权人在催促债务人当即偿付时,如其表示可尽快偿还,然而实际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此时诉讼时效应自催款之日后一日开启;
2.若当事人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明确的履约最佳期限,实际上就等同于双方共同修订合同条款,使原本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变为了具有固定行期的债务,假如乙方在该行期结束之后仍未偿还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该行期结束后第二日开始计算;
3.若债权人向债务人单方行使权益,且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偿还,甚至当面否定债权的存在,此时诉讼时效自该拒绝之日起第二天开始执行;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付请求,而债务人对此并未明确表达反对态度的前提条件下,双方商定了缴纳债务的宽限期,但如在此期限内债务人仍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债务,并且在客观层面表现出无履行行为的状况,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宽限期结束之日后一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