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并不会涉及到查询及调查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这是因为协议离婚的整个流程主要是围绕着双方就各自名下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分配方案达成共识而展开的。
然而,也不能完全排除这样的例外情况——即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其中一方故意隐匿或者未如实披露其名下的某些资产。
此种情况下,当另一方在日后发现相关事实真相时,便有权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分割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在离婚未予处置的部分财产。
此时,查询和调查双方名下财产的事宜,主要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某一方或双方申请法官查阅对方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以及存款余额,以实现公正且透明的财产分割结果。
在协议离婚的案例当中,只要双方能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便没有必要去查询和调查名下的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有试图利用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规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话,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仍然保留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便意味着原先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条款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有关当事人之间恶意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详情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