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首先,两者的受益对象显然有所区别。
遗赠的受让方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是由国家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所担任的角色。
相比之下,遗嘱继承中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并且必须为自然人。
其次,两种制度所涉及到的法律权益覆盖面有所不同。
遗赠制度的实质内容只包括被转让的财产权力,而非消极的财产责任义务。
然而,在执行遗嘱时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因此妨碍对遗赠人应尽义务如缴纳税费和债务的及时履行。
第三,权利的接收和行使过程存在差异。
获得遗赠利益的人必须通过立下并愿意接收的意愿表达、才能顺理成章地继承遗产,而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只需遵循遗嘱文件便可直接继承遗产,无需额外表达自身的意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候补继承人的角色定位,但在遗赠制度中,却无法以类似方式指定候补的遗赠受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