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自建之房属违法建设或超期临时建筑,那么当你面对此类房屋拆迁时,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中国相关法规定明: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实施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循法定程序,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备案之建筑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认与处置。
对于经鉴别认定为合法建筑及未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者,理应给予适当地补偿;
然而对于被确认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设定如下:
1.所有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额度及比例,均由市、县级政府依法依规核准授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予以规定。
2.土地于被征用之前三年内平均年度产值的确定,这是一个重要环节。
3.按照规定偿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若还不足以让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时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原则性要求如下:
1.必须充分体现民主决策原则并确保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必须要有广大村民的真实意愿作为支撑,要让绝大部分村民的集体意志成为主导,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私利意志,且此意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则。
因此,凡是与国家级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产生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由村民自行民主决断的成果,都自动失效。
村民自治制度只有在坚持民主与法制的道路上运行,方能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务必做到在充分发挥民主精神的同时,也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
2.人们在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的利益时,须充分保障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的平等权益,正确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的现象,这主要是受到经济利益驱使的影响。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项的分配总量是固定不变的,想要获取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只能通过降低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便成了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首要前提。
3.强调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争取分配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自身对集体所尽义务的程度,确保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