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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如何处理

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如何处理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4 16:26:53 已帮助19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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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如何处理
若行为人为追求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有意为之,为参赌活动搭桥铺路,或是作为参赌人员,参与的赌注数额颇大者,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处以五日内的拘留,或者是低于五百元的罚金;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则需处以十日至十五之日间的拘留,并支付五百元至三千元之间的罚金。
如果行为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导致多名人员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甚至以此作为主要职业,那么这将被视为刑事罪行,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处罚。
对于那些以获取利润为最终动机,且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况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定义的“聚众赌博”:
首先,如果行为人成功地组织了三名及以上的人士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其从中获取的抽头渔利超过了五千元整,这便满足了“实施了聚众赌博行为”的条件;
其次,当行为人组织了三名以及更多的人参与赌博活动,赌注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的程度时,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聚众赌博”;
再次,如果行为人体组织了达到二十人或者更多的人参与赌博活动,并且这些参加赌博的人当中包含了十名以上的中国籍公民,此时,由于行为人从赌博活动中赚取了回扣和中介费用,所以他们也可能会面临“聚众赌博”的指控;
最后,如果行为人有组织我国国民去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且他在这个过程中获取了回扣或中介费用,那么他们同样会面对“聚众赌博”的指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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