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当事人后可以就可以领取被扣留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或在公告三个月内领取。
【法律依据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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