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为了更好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可能不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另一种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政府应当依法实行的土地征收。
2、城中村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是选择产权置换,还应当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置换。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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