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十二个小时,休息二十四小时,对于特殊行业是符合劳动法的。
例如铁路、航空、邮电、勘探等,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实行不同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因此对于特殊岗位,工作时间给予调整至12小时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