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问题主要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许可决定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限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捕、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罚金、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却或者在法定时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赔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却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花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无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商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换、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赔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限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限定能够提诉讼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