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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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