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即使没有教练证也是驾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学员依然具有管理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并且对学员进行培训驾驶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驾驶培训机构承受,就是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担责,但教练员本身存在过错即无证,所以最终的责任划分应为教练员和驾校按过错比例共同承担责任,学员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