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行政区域内无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认定。
1、首套房,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无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在贷住房消费记录,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即认定为首套房。
2、二套房,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即认定为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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