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废的发票不需要盖发票章,但要盖作废章或手写作废,并将其归入原来发票本中,与所有联次一并保存备查。作废的发票不可以撕毁或丢弃。
2、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3、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