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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的两个界限

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的两个界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1 23:44:09 已帮助14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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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的两个界限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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