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主张分割出售车辆的价款,若是符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条件的,还可以要求他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离婚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了车辆,那么出售车辆的款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主张分割车辆价款。一方在离婚期间出售车辆,若认定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