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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有什么内容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有什么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2-27 20:06:09 已帮助23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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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有什么内容
第十条 城市、乡镇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构)筑物的规划红线范围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范围,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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