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和实行
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补缴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
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