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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警察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1 08:40:42 已帮助13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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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可以担任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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