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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吗

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吗
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质量的广义性: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
2024-02-19 04:03:39 已帮助23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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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明码标价是要约吗
商品标价陈列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判断商品标价陈列的性质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明确含有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情况下,标价陈列的商品如果单价清楚、确定,不会使人误解即可认定其足以决定合同内容而构成要约定。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5元店”、“10元店”(即店内的商品全部以5元或10元出售)以及上例中同一货架上只标一个价“45元”的情况。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每件商品都以五元或十元或45元的标价陈列于商店。由于每件商品的价格是清楚、确定的,所以这构成一种要约。相反,如果商品标价上仅标注了“半价”、“八折”等类似的不确定价格,那么由于合同不能据此成立而不能认定它是要约。
2、有无明示或默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除非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如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非卖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而“样品”、“非卖品”的标示可认为是要约邀请。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意思合意,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乃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单纯地认定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都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处于优势,一方处于劣势,这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是背道而驰。
所谓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要内容具体确定,二要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要目的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缔结合同是要约的主要目的。而要约邀请最终目的也是订立合同,但其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引出的要约须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仅发出要约邀请,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且在该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这即为要约。
2、主要内容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而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并不明确,一般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价格,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位于该处的房屋,则因其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应认为是一项要约。
3、法律性质不同。要约作为当事人一种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至于他人是否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可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因而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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