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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建构筑物与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及补偿

陕西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建构筑物与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及补偿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3-03 01:26:54 已帮助24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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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建构筑物与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及补偿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HJ120x〗类建、构筑物拆迁,由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被拆迁户据实结算。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数、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数、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补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补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补偿30—60元/平方米;住人窑洞补偿100元/平方米。
(二)根据深度,灌溉机井每延米补偿200元,人工井每延米补偿50元。水窖每座补偿500—1000元。
(三)公路建设范围内确需砍移的成片成活挂果园地按5000—8000元/亩标准补偿,成片成活未挂果园地按3500—6000元/亩标准补偿,园地以外其他土地上需要砍移的零星成活树木按分类单价补偿,苗圃每亩补偿2000—3000元。
(四)因公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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