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HJ120x〗类建、构筑物拆迁,由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被拆迁户据实结算。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数、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数、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补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补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补偿30—60元/平方米;住人窑洞补偿100元/平方米。
(二)根据深度,灌溉机井每延米补偿200元,人工井每延米补偿50元。水窖每座补偿500—1000元。
(三)公路建设范围内确需砍移的成片成活挂果园地按5000—8000元/亩标准补偿,成片成活未挂果园地按3500—6000元/亩标准补偿,园地以外其他土地上需要砍移的零星成活树木按分类单价补偿,苗圃每亩补偿2000—3000元。
(四)因公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