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应当符合民政部门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文件中条款一致的,下同);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含);
(3)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外地人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