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
3、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包括:
1、被胁迫的婚姻以及夫妻一方隐瞒自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
2、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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