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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4-03-02 14:22:54 已帮助28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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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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