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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吗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吗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8 09:33:31 已帮助22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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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三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因此,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个人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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