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例所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2、本条例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本条例所称房屋的附属物,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房屋主体功能配套的建(构)筑物。
4、本条例所称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评估报告之日。
5、本条例所称浮房,是指于1989年至1996年期间,经确认属于住房困难户自建、审批手续不完备,因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核发浮房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