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走私我国明文禁止进口的废物、或我国明确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走私国家明文禁止进口的废物,并且导致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2、走私国家明文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和液态废物,分别或总计达到1吨以上未满5吨的;
3、走私国家明文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和液态废物,分别或总计达到5吨以上但未满25吨的;
4、没有经过相关的许可,走私国家明文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和液态废物,重量分别或总计达到20吨以上但未满100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