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不能推卸;其次,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问题上,要分段考虑:《
社会保险法》是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没为
农民工缴纳
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赔偿的,根据
北京市高院《当前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