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行决定
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等等。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诉讼,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