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2、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3、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近些年针对这部分的情况我国正在做积极的调整和不断地修订。之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村集体土地的修订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仔细能够判断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呃呃土地局进行详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