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述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其性质是否为民事争议。
原因在于:
首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纷争颇具民事争议中常见的合同问题之特征;
其次,此类协议并非相关部门经过行政决策指定出来的;
最后,当涉及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唯一可行的执行措施仅限于通过民事审判来判定协议的合法律性或是废弃该协议。
因此,依据以上因素推断,此事大概率应被视为民事冲突而非行政事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