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签收情况确定。
在网购合同中,一般为买受人在没有签收时,视为没有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旦买受人签收合同标的,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因此,若当事人为约定风险负担的原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