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享有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高薪“挖墙脚”,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挖墙脚”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