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个行政复议应诉先进材料的事,全面细致,复查被诉行为。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分管领导立即召集局法制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法律顾问,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地复查。不受原告起诉范围的限制,在全案范围内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程序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等各方面进行集体讨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