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被确认为具有法定利益关联性的个人和团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对受到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邻权或平等竞争权拥有主张权利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被追加为第三方参与者的;
对于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涉及到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从而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并且该行政机关负有处理投诉职责但尚未采取任何行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