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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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