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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分配

诉前财产保全的分配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7 22:13:44 已帮助45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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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分配
一、诉前保全查封按比例分配吗

经济纠纷诉讼终结进入执行阶段时,常有多个债权人请求对同一财产进行分配,而该财产又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此时应当是按顺序分配还是按比例分配,债权人之间很容易引起争执,甚至导致新的诉讼。

出现以上情形,究竟应当如何分配被执行的财产呢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从这个规定来看,似乎应当采取按顺序分配的方式,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是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按申请执行的时间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执行,法院如果只采取一个执行措施,如查封、拍卖等,无论各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虽然有时间先后,但权利本身是平等的,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不利于平等的保护各个债权人。并且,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权利能够等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之前,法律也并不鼓励人们诉讼,而如果完全按照申请执行的时间先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话,无异于鼓励人们诉讼,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与立法目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印证了对采取同一执行措施的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的规定。

是否有按时间先后分配的情形存在呢当不同的法院对同一财产分别采取执行措施时,此时由于司法管辖权的不同,存在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先后。这也提醒在后诉讼的债权人,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到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通常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另外,关于申请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是否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法律只有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之所以对财产保全没有优先受偿的规定,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其中部分债权人获得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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