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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规定

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规定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9 14:35:16 已帮助40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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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以上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 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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