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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监事的法律风险

股东会监事的法律风险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2024-02-25 07:44:20 已帮助24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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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监事的法律风险
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由实际出资人运作和操纵,显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更不会参与实际分红。

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

显名股东就其存在的表现形式而言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种表现形式,终究是因为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某种法律规定而引起的。

一旦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隐名股东则会以其不是股东为由逃避债务,尤其在隐名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最终将由显名股东来承担债务。

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发生股权转让关系,显名股东提出反对而发生纠纷,法院裁判一般会坚持善意交易高于登记的原则。

此时,隐名股东和第三人可以分别从各自的角度主张权利。

对隐名股东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内部关系,应当坚持私法的“真意主义”。

根据双方对隐名出资的约定或与公司其他股东订立合同的约定或由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

隐名股东为实际的股东,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而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委托协议及股权约定内容,有理由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主张善意交易有效。

显名股东就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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